教育局各科室、县各学科名师领航团队、各项目学校:
根据《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县教师发展中心承担着全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录入工作及县级培训的统筹与规划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统筹,推动县级教师培训工作健康、规范、科学发展,为“满足需要的教育”培训满足需要的师资。现将我县县级教师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教师培训的范围
县级教师培训是指由县级教育部门(含县级学科名师领航团队)组织实施的面向在职教师的各类培训活动,具体一般包括:
(一)由县教育局主办,或由县教育局指派和委托的专职教师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以校(园)长、教师为培训对象的教育教学业务类培训活动。
(二)经县教育局批准,以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服务教师专业成长,促进教师队伍素质提升为目标,以学科教师领航团队、联片教研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培训类活动。
(三)县教育局机关科室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的各类教师培训或教育管理者培训。
二、县级教师培训的对象
县级教师培训对象以县级各层次骨干教师(班主任)、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班主任,全县中小学管理者、教师为主体。
三、县级教师培训立项基本程序
县级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行统筹安排。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为全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统筹部门。县级各类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行培训项目申报立项制度,纳入全县统一的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
(一)培训项目申报:县级各培训机构和局机关相关科室,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申报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一般应明确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参培对象、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学时、培训经费等。
各培训机构和局机关相关科室要精选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段,切实减轻基层学校负担,避免同一对象、相同内容重复培训。
(二)培训项目审核:对申报的年度培训项目,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将结合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科学性等进行逐一审核,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县级培训目标和计划。
(三)培训项目立项: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将通过审核的培训项目提交教育局工委审定后,由县教育局发文公布。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未申报及申报未批准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和调整预算的,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四、县级教师培训的实施
(一)县级培训实施主体
县级培训由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负责培训规划制定和管理,教育局各科室、县名师领航团队制订各科室各学科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县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培训项目的指导与管理。
(二)县级培训的过程管理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培训的过程管理,切实提升培训效益。
1.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承办部门务必加强培训需求调研,认真制定培训方案,合理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名额要分配到校)和培训内容,切实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作为教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中小学教师业务培训实践性课程原则上应不少于教师培训课程的40%。
2.做好网上立项和培训通知发布。培训方案制定后,在培训实施10天前,须将培训方案报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由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在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立项并指导参训单位组织线上报名。
3.确保培训高效实施。加强学员考核管理。培训期间要制定考勤及学员管理评价制度,确保培训实效。要认真做好培训师资的遴选工作。授课专家选择要充分面向县内资源,充分发挥县内名优教师的作用。授课专家讲座及公开课证书由县教师发展中心统一颁发。鼓励各培训承办者采用多元化的培训模式,大力实施菜单式、参与式等培训,不断科学、规范、优化培训过程。
4.及时进行学时认定。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培训组织部门要配合师资处做好培训学分的网上认证工作。各培训承办部门(单位),应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将培训活动签到簿及合格学员名单、培训工作简报(图文并茂)等报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审核和备案,由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对合格人员学时进行网上确认。
5.建立培训质效考评机制。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根据培训安排,做好跟踪抽查,进行效果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费拨付和下一年度培训工作安排依据。
五、县级教师培训经费使用
(一)经费使用基本原则
1.预算编制原则。各培训项目在立项申报时必须有项目经费预算。各项目经费以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审核、教工委批复为准。
2.专款专用原则。县级培训经费为县级财政专项经费,要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中的专家讲课费、材料费、场租费、食宿费等。
3.厉行节约原则。县教师发展中心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使用培训经费,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4.县校分担原则。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长、教师参加县级培训活动不收取任何培训费、食宿费。专家授课费、场地费等从立项经费中支出,参加培训活动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需由所在学校承担。
5.按需培训原则。培训项目的设置要符合我县教师的实际需求,要按照需求设计培训内容,针对不同的教师群体设计培训内容与项目,必要时要采取“送培到校”。
6.讲求实效原则。培训工作一定要讲求实效、切合培训项目的主题,不能出现为培训而培训,为完成任务而培训的现象。
(二)经费使用规范
县级教师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食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场地费用。主要指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3.授课费。指聘请专家学者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按连《连云港市教育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省厅、省级知名专家、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0元;市级知名专家、本市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1500元。本县知名专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800元,中级的不超过600元。
4.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参训学员学习用品自带。
5.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专家来灌讲学的交通费按票据予以报销,如无票据可按照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金额并和讲课费一并支付。
6.工作人员费用: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7.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文体活动、医药以及授课教师食宿等支出。
以外包等形式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由县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规划处依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实施。
加强县级培训管理是提高教师培训质量、优化经费使用效益的现实需求。各培训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安排规范做好培训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等工作,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培训规模,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专家聘请层次,不得随意更改培训日程安排和培训内容。各培训机构和县教育局相关处室不得在年度培训计划外,另行举办其他培训。擅自组织培训的,不进行学时登记,随意颁发的授课证书等不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的依据。
附件:灌云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实施计划汇总表
灌云县教育局
2017 年 12 月 31 日